社区矫正对象王某某,因寻衅滋事罪于2021年10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12月23日上午,王某某未经批准,私自外出前往西龙虎峪。玉田司法所核查发现后,立即对其越界情况进行询问,王某某承认自己私自外出事实。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12月24日玉田司法所向玉田县司法局提交了给与王某某的训诫申请。12月27日玉田司法局经研究决定同意给与训诫。
12月28日下午,玉田县司法局矫正科吴科长带领矫正科工作人员向王某某当面宣读、送达《社区矫正训诫决定书》、《收监风险提示函》,并对王某某进行训诫谈话。矫正科吴科长结合此次王某某的违规行为对其提出了要求,要端正思想态度,明确身份意识;要遵守社区矫正规定,服从司法所的监督管理。王某某表示,今后一定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的监管规定,绝不再出现类似行为。
相较于警告,训诫主要适用于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情节轻微的行为,旨在警示提醒、诫勉督导、责令纠正,彰显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以及社区矫正工作教育帮扶的核心,保障了社区矫正工作依法、规范、有效地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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