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及文件依据
为了进一步提升全市公共法律服务能力,积极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9﹞44号),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2018﹞—15)和中共唐山市委办公厅、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2018﹞—24)文件精神,参照《河北省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实施标准(2019-2022年)》,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唐山市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实施标准(2020-2022年)》,并参照省文件形式,拟以唐山市司法局名义下发至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二、工作目标和要求
(一)本标准是我市颁布的实施标准。各县(市)区要根据市级实施标准,结合当地群众需求、政府财政能力和法律服务特色,制定适合本地区的具体标准,建立市级实施标准与地方具体标准相衔接的标准体系。建立基本公共法律服务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适时调整实施标准和具体标准。支出责任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二)《唐山市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实施标准(2020-2022年)》从2020年起开始实施,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和任务分工,细化落实措施;各地根据市级实施标准以及本地制定的具体标准,明确具体落实措施、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确保标准实施工作科学、规范、有序开展。标准以县为基本单位推进落实。
(三)市级司法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对标准实施情况的动态监测机制和绩效评价机制,加强督促检查。积极引入社会第三方开展公众满意度测评,对公众满意度较差的进行通报批评,对好的做法和经验及时总结推广。
主办单位:唐山市司法局
联系电话:0315-2822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