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唐政复决〔2024〕1002号
申请人:阚*,男,汉族,1962年7月28日出生
住址:河北省迁安市迁安镇阚庄村*号
被申请人:迁安市人民政府
地址:迁安市钢城东路行政办公中心
主要负责人:崔东鑫 职务:市长
申请人阚*不服被申请人迁安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于2024年10月29日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此案已审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安置补偿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迁安市迁安镇阚庄村村民,在本村有一处房屋,建筑面积58.21平方米,申请人与家人在此居住多年。2011年11月1日,迁安市人民政府作出[2011]第58号《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对阚庄村村庄旧址范围进行征收,申请人的房屋位于上述征收范围之内,征收号为***号,征收方制作了《征收估价明细表》和《迁安镇地上附着物补偿明细表》,但因补偿标准过低双方未达成征收补偿协议。2011年9月23日申请人的房屋被征收方强制拆除,但时至今日,征收方都未对申请人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申请人认为,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虽未明确规定在与被征收人不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征收主体可以作出补偿安置定,但这并不是征收主体怠于履行补偿安置义务的理由,其补偿安置的法定职责也不因时间而消灭。参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被申请人作为案涉房屋征收主体,应当及时依法全面的对申请人履行补偿安置职责。故申请人于2024年8月10日以EMS邮寄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申请书》,被申请人于2024年8月11日签收后,至今未履行职责亦未向申请人作出任何答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法定职责或作出任何答复构成行政不作为。为维护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现依法向贵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依法处理。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阚*申请进行安置补偿的房屋不符合拆迁补偿政策,不应当对其安置补偿。2010年5月2日,迁安市政府作出《迁安市城市规划区(河东片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该《办法》第一条第(一)项规定“补偿安置对象为被拆迁的具有合法手续的房屋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第(二)项“补偿安置范围为城市规划区(河东片区)被拆迁的具有合法手续的房屋、附属物”。2011年4月26日,迁安市人民政府按照《迁安市城市规划区(河东片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和城市总体规划,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阚庄村范围内的房屋予以征收,并于同日作出《关于对阚庄村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1993年,阚庄村赵**的老宅院经村集体同意搬迁,阚*父母以家庭困难,无力建房,又急需用房为由,用木材置换赵**老院作为阚*父母的养老房,并承诺以后补办土地使用手续,但至拆迁时阚*并未办理宅基地手续。依据《迁安市城市规划区(河东片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一条第(一)、(二)项的规定,阚*申请进行安置补偿的房屋没有合法的手续,不符合该《办法》的要求,因此不应当对其安置补偿。综上,申请人阚*要求答复人履行安置补偿职责的请求不应当得到支持,故请求依法驳回其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阚*,男,汉族,1962年7月28日出生,住河北省迁安市迁安镇阚庄村*号。2011年11月1日,迁安市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11]第58号)对阚庄村村庄旧址进行征收,申请人的房屋位于上述征收范围之内。2024年8月10日,申请人以EMS邮寄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申请书》,被申请人于2024年8月11日签收后,至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未作出答复。在行政复议审理期间,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了《迁安市人民政府关于阚*<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的答复书》。
以上事实,有身份证明、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申请书及邮单、答复书及邮单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申请书》要求对其被拆除房屋履行补偿安置职责,被申请人迁安市人民政府作为征收主体具有对申请人的申请作出答复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在2024年8月11日签收后未作出答复,属于未履行法定职责。鉴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期间已经针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作出答复,责令履行已没有意义,故不再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作出答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答复职责的行为违法。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2月25日
主办单位:唐山市司法局
联系电话:0315-2822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