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唐政复决〔2024〕733号
申请人:韩**,女,汉族,1980年4月11日出生
住址:唐山市丰润区丰润镇**
被申请人:唐山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地址:唐山市高新区建设北路160号行政服务中心一楼
主要负责人:刘明 职务:主任
第三人:唐山**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唐山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方**
申请人韩**不服被申请人唐山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2024年9月2日作出的《关于不符合申领失业金条件的说明》,于2024年9月6日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此案已审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不符合申领失业金条件的说明》,要求被申请人依法为本人办理失业金领取手续。
申请人称:本人持唐山**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证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但被申请人却以社保系统上公司自主录入的减员原因为“职工辞职”为依据拒绝办理失业金领取手续。该部门对公司减员原因事前并没有审核,在公司没有提供相关材料证明的情况下任由企业填写,并在办理失业金领取业务时以此为依据。本人出示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但被申请人拒绝根据本人提供的真实材料,与公司核实并更改社保系统上的错误内容,反倒要求劳动者找原工作单位协商,本人与原工作单位沟通后,单位为了规避违法解除的责任,拒绝修改。本人再次与被申请人处工作人员沟通,负责人又要求本人拿到仲裁或法院的判决结果再去申领失业金,工作单位单方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一般要经一裁两审,拿到判决结果要到一年以后了,维权一年多劳动者没有任何收入,所有社保也都中断,在本人最需要失业险救济的时间,却因被申请人提高劳动者申领门槛,任由违法企业操作社保系统,没有任何审核和监管的情况下,造成劳动者不能及时得到失业金的救济,失去了失业险给予的最基本保障。基于上述申请事由,依据国家《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本人符合国家的失业保险申领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向贵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贵机关依法处理,纠正被申请人失业金申领处的违规行为,为本人及时办理失业金申领。
被申请人称:一、基本情况。申请人韩**,原唐山**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员工。2024年8月16日,其原公司为其办理了失业保险停保手续,暂停原因为职工辞职。之后申请人多次至我单位要求申领失业保险金,我单位均明确告知按照《失业保险条例》和《河北省人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金“畅通领、安全办”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人社字[2020]81号)文件要求,无法为其申领失业保险金,并为其出具了《关于不符合申领失业金条件的说明》。二、政策依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河北省人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金“畅通领、安全办”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人社字[2020]81号)明确规定,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经办机构应依据社会保险法和《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领金条件进行审核。经办机构认定失业人员失业状态时,应通过内部经办信息系统比对及信息共享,核实用人单位已停止为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即可确认,不得要求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失业登记证明等其他证明材料。按照以上文件要求,申请人至我单位申领失业保险金时我单位工作人员通过河北省人社一体化公共服务平台对申请人失业保险参保情况进行了核实,发现2024年8月16日其原单位唐山东方房地产集团为其办理了失业保险停保手续,暂停原因为职工辞职。且其提供的《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书》中只注明了“自2024年8月10日起本公司与你解除劳动关系,解除当日,请到本公司行政人事部办理离职手续,如逾期不办,视为个人自动离职”。以上均不能证明其为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不符合《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因此我单位作出了无法为其申领失业保险金的决定。我单位认为,为申请人开具的《关于不符合申领失业金条件的说明》,事实清楚,政策依据充分,无违规行为。
第三人未提交书面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韩**,女,汉族,1980年4月11日出生,住唐山市丰润区丰润镇**。2024年7月9日,唐山**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发出的《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书》中载明:“现本公司通知你本人:自2024年8月10日起本公司与你解除劳动关系、解除当日,请到本公司行政人事部办理离职手续,如逾期不办,视为个人自动离职,由此产生的所有问题,由你本人承担,与公司无关。”唐山**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后于2024年8月16日为申请人办理了停保手续,并在河北省人社一体化公共服务平台上进行登记,登记的停保理由为“职工辞职”。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申领失业金申请,被申请人以河北省人社一体化公共服务平台上申请人的停保原因为职工辞职,不符合《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领取失业金条件为由未予办理。另查明,河北省人社一体化公共服务平台相关信息系企业自主登记上传,并无专门人员对上传信息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
以上事实,有身份证明、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书、河北省人社一体化公共服务平台信息界面截图、关于不符合申领失业金条件的说明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三)按照规定核定失业保险待遇,开具失业人员在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补助金的单证;”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有审核并为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办理失业保险金领取手续的责任。《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金“畅通领、 安全办”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也明确要求:“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经办机构应依据社会保险法和《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领金条件进行审核”。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书》可以初步证明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并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在此种情况下,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离职原因进行审核,仅根据河北省人社一体化公共服务平台上企业自行上传的信息就认定申请人不符合《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领取失业金的条件,并对申请人作出《关于不符合申领失业金条件的说明》的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不符合申领失业金条件的说明》,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相关信息审核后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0月29日
主办单位:唐山市司法局
联系电话:0315-2822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