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到:
当前位置: 复议决定网上公开 > 内容

唐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唐政复决字[2024]23号

发布时间:2024-03-13 16:17     来源:唐山市司法局
【字体: 】     打印

申请人:*,男,汉族,1965年7月18日出生

住址:迁西县太平寨镇三村屠家沟

委托代理人:郭利宝  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迁西县人民政府

地址:迁西县景忠东街21号

法定代表人:田文学  职务:县长

*全不服迁西县人民政府法定期限内未对其提出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权属争议行政裁决申请书》作出裁决决定的行为不服,于20241月26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法定期限内未对其提出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权属争议行政裁决申请书》作出裁决决定的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权属争议行政裁决申请作出行政裁决决定

申请人称:申请人为迁西县太平寨镇三村第九生产小组村民1998年左右第二次土地承包时因三道沟北叉地缺少申请人的承包地,当时小组组织分地人员决定将三道沟北叉地背阴荒山顶补给申请人。至此涉案荒山为申请人的承包地,之后申请人家庭开荒种植树木。2014年左右,第三人张建超未经申请人许可,在涉案荒山种植树木。2015年申请人向三村村委会提出确认土地所有权的协调申请。经时任村书记王小林、村主任王为民、妇女主任付贵荣走访调查,2015年7月3日作出了证明确认涉案争议土地(荒山)确实是申请人的承包土地事实。但2022年秋至今,第三人未经申请人许可,又在涉案荒山种植树木。第三人行为侵害了申请人合法土地承包经营权。申请人要求第三人停止植树的侵权行为,但是第三人对申请人不予理睬,未停止侵权行为。申请人不服向迁西县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因为申请人所在村镇没有对村民的承包土地确权发证,迁西县法院告知涉案土地因没有权属证明,应当先行向人民政府申请权属争议裁决,确认权属后再主张侵权行为。2023年5月1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了《集体土地使用权权属争议行政裁决申请书》,但至今已经超过6个月,被申请人未作出权属争议裁决。综上,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特提出此复议申请,请复议机关依法裁决。

被申请人未提交答复意见及书面证据材料

审理申请人*全,男,汉族,1965年7月18日出生,家住迁西县太平寨镇三村屠家沟。2023年5月12日,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通过EMS快递向被申请人邮寄《集体土地使用权权属争议行政裁决申请书》,邮单号:1274966075901。被申请人于2023年514日签收。截至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时止,被申请人一直未作出土地权属争议裁决决定。

上述事实有身份证明、行政裁决申请书、EMS邮单及签收证明等证据证明

我处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土地管理部门具体承办。土地权属争议,由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人民政府下达处理决定或报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下达处理决定。”《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前款规定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本案中,申请人依法向被申请人提交《集体土地使用权权属争议行政裁决申请书》,被申请人收到申请后应当依法处理而被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经作出相应处理,属于未履行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规定,决定:责令被申请人30日内依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三日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