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统计局、开发区(管理区)统计机构,县级调查队:
现将《河北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河北调查总队关于印发<河北省统计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河北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河北调查总队关于印发_河北省统计行政裁量权基准_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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