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司法行政领域保留证明事项目录(2024版)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用途 | 设定依据 | 索证部门 | 出具部门 | 备注 |
法律 | 法规 | 国务院决定 | 规章等程序性规定 |
1 | 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 申请法律援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四十一条 | 《河北省法律援助条例》(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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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县级法律援助机构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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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三年以上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或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经历的证明 | 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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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75项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7号)第十六条 | 市、县行政审批局 | 基层法律服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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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申请人实习表现的鉴定意见或者具有二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证明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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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75项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8号)第十条 | 市、县行政审批局 | 基层法律服务所、工作经历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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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新增加合伙人的三年以上职业经历证明 | 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合伙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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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75项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17年12月25司法部令第137号)第七条 | 市、县行政审批局 | 基层法律服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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