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化市司法局在律师行业管理工作中发现,河北立昌律师事务所存在以下情形:未在原登记地址设立律师事务所住所,违反了《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2025年9月11日,遵化市司法局依法下发了《限期整改通知书》,截止整改日期,河北立昌律师事务所未向唐山市行政审批局提交变更律师事务所住所的申请,也未提交律师事务所具有住所的相关证明。2025年9月30日,遵化市司法局依法出具《关于河北立昌律师事务所限期注销的通知》,要求该所于2025年12月31日前依法完成公告、清算、注销手续,截止目前,该所未履行上述义务。
河北立昌律师事务所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逾期未完成整改要求,根据《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河北立昌律师事务所依法应当终止并由司法行政机关收回并注销其执业许可证。同时,在终止事由发生后,河北立昌律师事务所未履行公告、清算、注销义务,唐山市司法局现根据《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将河北立昌律师事务所注销事宜公告如下:
一、终止河北立昌律师事务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130000757532842C),并依法提请河北省司法厅予以注销;
二、河北立昌律师事务所被注销后原有的债权、债务由该所的设立人承担。
特此公告。
2026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