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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司法局 关于印发《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2-26 12:2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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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市政府相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有关要求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一、列入清单的各部门各单位是本部门本单位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要明确起草机构、公文办理机构和合法性审核机构的职责权限,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备案审查、定期清理等工作程序,进一步编制本部门本单位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事项类别、法律法规依据、授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名称、公文种类等详细清单。

二、凡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均应严格按照制定程序的有关要求进行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决定、向社会公开发布等程序;按照有效期制度进行明确标注;按照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的要求抓好落地落实;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要求进行及时备案、主动接受审查;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要求及时公布继续有效、拟修改、废止和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行政规范性文件修改时,对内容相近、能归并的尽量归并,减少文件数量,压减文件内容,便利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办事。属于部分修改的,修改后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标题要进行规范题注(载明制定机关、通过日期及历次修改的机关、修改日期);属于重新制定的,在文尾标注需废止的原行政规范性文件名称文号及题注情况。

三、未列入制定主体清单的市本级其他单位、机构,如各类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公室,部门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受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行政执法机构,以及其他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不得以本单位、本机构名义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

四、唐山市气象局、唐山市税务局等实行国家和河北省双重管理或者国家垂直管理的驻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按照要求向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的同时,向政府(径送市司法局)备案。

五、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法律、法规和机构设置变化等情况进行调整。

 

附件: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唐山市司法局

                                20221226

 

 

 

 

 

 

 

 

 

 

附件

 

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1.唐山市人民政府

2.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唐山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3.唐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唐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4.唐山市教育局

5.唐山市科学技术局(唐山市外国专家局)

6.唐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7.唐山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8.唐山市公安局

9.唐山市民政局

10.唐山市司法局

11.唐山市财政局

12.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3.唐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唐山市林业局)

14.唐山市生态环境局

15.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6.唐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唐山市城市管理局)

17.唐山市交通运输局

18.唐山市水利局(唐山市引滦工程管理局)

19.唐山市农业农村局(唐山市乡村振兴局)

20.唐山市商务局(唐山市招商局)

21.唐山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唐山市文物局)

22.唐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唐山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         室)

23.唐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4.唐山市应急管理局(唐山市防震减灾局)

25.唐山市审计局  

26.唐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7.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唐山市知识产权局)

28.唐山市体育局

29.唐山市统计局

30.唐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31.唐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32.唐山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唐山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33.唐山市行政审批局(唐山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34.唐山市医疗保障局

35.唐山市一港双城(城镇化)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36.唐山市海洋口岸和港航管理局

37.唐山市新闻出版局(唐山市版权局)

38.唐山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39.唐山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40.唐山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41.唐山市国家保密局

42.唐山市国家密码管理局

43.唐山市档案局

44.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45.唐山市残疾人联合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