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司法局,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
为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统一行政执法证件标准样式实施工作的通知》(司办通[2020]78号)和《河北省司法厅关于做好行政执法证件换发和申领工作的通知》(冀司字[2021]5号)的相关要求,我市将于近期组织行政执法证件换发和申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发和申领范围
(一)换发范围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中已取得省政府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件、符合申领条件且公共法律知识、专业法律知识培训考试合格的行政执法人员。
(二)申领范围
新增行政执法人员申请领取行政执法证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符合执法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2.在编且在行政执法岗位工作(实行人员控制数管理的单位,应当属于人员控制数管理的人员且在行政执法岗位工作);
3.经过公共法律知识、专业法律知识培训考试合格,取得
行政执法资格。
县级以上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分管法制工作的负责人、专门从事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在编在岗人员以及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从事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在编在岗人员,可以换发和申领行政执法监督证件。
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其行政执法人员不需要向我市申请换发和申领行政执法证件。人民警察等特殊执法岗位的执法证件管理工作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换发和申领程序
(一)换发程序
1.修改完善管理系统。各县(市、区)司法局根据机构改革情况,负责组织对“河北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系统”中本地行政执法机关的单位名称进行梳理,将单位名称没有使用全称、需要增加或者删除的单位名称等信息汇总后报市司法局。
2.清理行政执法人员。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全面清理审查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对原来已经领取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核查是否正式在编、在执法岗位工作,对合同工、临时工、工勤人员和退休、调离、辞职、辞退等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应当通过“河北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系统”申请注销,不得为其申请换发行政执法证件。同时,填写注销行政执法证件人员信息表,各县(市、区)司法局汇总后加盖公章报市司法局。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的注销信息加盖公章后直接报市司法局。对申请换发证件前上一次行政执法培训考试不合格的,要进行公共法律知识、专业法律知识培训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可申请换发证件。
3.填写换发证件信息。各行政执法机关通过“河北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系统”,完成换发行政执法证件人员信息、数码照片的申报(照片要求:宽高34×39mm,面部尺寸(头顶至下巴)约28mm;正面免冠,背景透明,着制服(未配发制服的着正装),分辨率不低于300DPI。电子照片为jpg或者png格式,大小不得超过200KB)、信息录入和审核工作。同时,填写换发行政执法证件人员信息表。各县(市、区)的换发信息由各县(市、区)司法局汇总后加盖公章报市司法局,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的换发信息加盖公章后直接报市司法局。
4.证件制发。省司法厅负责证件的制作,市司法局负责统一领取、发放证件。发放新版行政执法证件时,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将证收回并销毁。
5.公告信息。各县(市、区)行政执法证件统一换发工作完成后,由各县(市、区)司法局统一向社会公告在本行政区域启用新版行政执法证件。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证件统一换发工作完成后,市司法局统一向社会公告在本行政区域启用新版行政执法证件。
(二)申领程序
对新增行政执法人员申领行政执法证件的,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申领人员的资格严格审查,认真采集相关信息,按规定程序通过“河北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系统”,完成申领行政执法证件人员信息、数码照片的申报、录入和审核工作。同时,填写申领行政执法证件人员信息表。各县(市、区)司法局要将申领证件的人员信息表加盖公章后报市司法局,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将申领证件的人员信息表加盖公章后直接报市司法局。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换发和申领行政执法证件是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管理、落实行政执法资格管理制度的重要工作,对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提高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此次行政执法证件换发和申领工作涉及面广、时间紧、任务重,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加强领导,周密安排,精心组织,确保证件换发和申领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二)严格资格审查。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人员安排在行政执法岗位。各行政执法机关换发和申领行政执法证件,要认真组织人员对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审查甄别,如实提交相关信息,并对信息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分级负责,加强对有关行政执法机关提交材料的审核,重点对申请单位是否有权开展行政执法活动、申请人员考试成绩是否合格、申请单位是否提供申请人员在编在岗证明等方面进行审核,禁止为不符合条件的人员申领和发放行政执法证件。
(三)强化动态监管。各地各部门要监督行政执法人员依法主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要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动态管理,因退休、调离、辞职、辞退等原因离开执法岗位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被取消行政执法资格、吊销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将执法证件及时收回销毁并通过“河北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系统”申请注销。
联 系 人:李明桔
电 话(传真):0315-2801830
邮 箱:xzzfpxzx5910779@163.com
附件: 1.换发(申领、注销)行政执法证件人员信息表
2.换发(申领、注销)行政执法监督证件人员信息表
唐山市司法局
2021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