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 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新闻资讯 >>通知公告
唐山市司法局 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6-08 17:07:12
字号:【      】


各县(市)区司法局,芦台、汉沽司法分局,市戒毒所,局直属公证处,局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工作,按照省、市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规划要求,市局制定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唐山市司法局

2015年4月2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司法行政系统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行为,保障和监督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局机关执法机构(含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局法制处负责对局机关执法机构(含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是指局机关执法机构(含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行政管理相对机构(人)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时,应当遵守的自由裁量基本标准。

第五条 局机关执法机构(含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法定原则。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河北省法律援助条例》、《河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所规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权限范围内行使。

(二)公正、公开原则。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平等地对待行政管理相对机构(人)。对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相同的违法行为应给予相同的行政处罚。

(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注重教育,注重管理效果。

第二章 实施律师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标准

对有以下行为的执业律师的处罚:

第六条 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

(一)情节较轻,及时改正的。给予警告。

(二)情节较重的,经教育后拒不改正的;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除给予警告外;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

(三)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两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条 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一)情节较轻,及时改正的。给予警告。

(二)情节较重的,经教育后拒不改正的;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除给予警告外;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

(三)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两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 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

(一)情节较轻,及时改正的。给予警告。

(二)情节较重的,经教育后拒不改正的;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除给予警告外;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

(三)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两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 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

(一)情节较轻,及时改正的。给予警告。

(二)情节较重的,经教育后拒不改正的;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除给予警告外;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

(三)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两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 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一)情节较轻,及时改正的。给予警告。

(二)情节较重的,经教育后拒不改正的;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除给予警告外;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

(三)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两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 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一)情节较轻,及时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二)情节较重,经教育后拒不改正的;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停止执业四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 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

(一)情节较轻,及时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二)情节较重,经教育后拒不改正的;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停止执业四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的:

(一)情节较轻,及时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二)情节较重,经教育后拒不改正的;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停止执业四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一)情节较轻,及时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二)情节较重,经教育后拒不改正的;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停止执业四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

(一)情节较轻,及时改正的。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情节较重,经教育后拒不改正的。停止执业八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停止执业十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六条 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

(一)情节较轻,及时改正的。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情节较重,经教育后拒不改正的。停止执业八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停止执业十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七条 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一)情节较轻,及时改正的。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情节较重,经教育后拒不改正的。停止执业八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停止执业十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八条 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

(一)情节较轻,及时改正的。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情节较重,经教育后拒不改正的。停止执业八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停止执业十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九条 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

(一)情节较轻,及时改正的。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情节较重,经教育后拒不改正的。停止执业八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停止执业十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条 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

(一)情节较轻,及时改正的。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情节较重,经教育后拒不改正的。停止执业八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停止执业十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一条 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

(一)情节较轻,及时改正的。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情节较重,经教育后拒不改正的。停止执业八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停止执业十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二条 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

(一)情节较轻,及时改正的。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情节较重,经教育后拒不改正的。停止执业八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停止执业十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三条 泄露国家秘密的:

(一)情节较轻,及时改正的。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情节较重,经教育后拒不改正的。停止执业八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停止执业十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有以下行为的律师事务所的处罚:

第二十四条 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

(一)情节较轻,及时改正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情节较重,经教育后拒不改正的;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三)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停业整顿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的:

(一)情节较轻,及时改正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情节较重,经教育后拒不改正的;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三)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停业整顿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的:

(一)情节较轻,及时改正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情节较重,经教育后拒不改正的;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三)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停业整顿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一)情节较轻,及时改正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情节较重,经教育后拒不改正的;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三)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停业整顿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

(一)情节较轻,及时改正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情节较重,经教育后拒不改正的;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三)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停业整顿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一)情节较轻,及时改正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情节较重,经教育后拒不改正的;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三)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停业整顿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一)情节较轻,及时改正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情节较重,经教育后拒不改正的;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三)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停业整顿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一)情节较轻,及时改正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情节较重,经教育后拒不改正的;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三)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停业整顿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章 实施公证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标准

第三十二条 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的:

(一)情节较轻,经教育能及时改正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情节较重,经教育后拒不改正的;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对公证机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处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三条 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的:

(一)情节较轻,经教育能及时改正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情节较重,经教育后拒不改正的;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对公证机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处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四条 同时在二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的:

(一)情节较轻,经教育能及时改正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情节较重,经教育后拒不改正的;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对公证机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处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五条 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的:

(一)情节较轻,经教育能及时改正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情节较重,经教育后拒不改正的;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对公证机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处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六条 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的:

(一)情节较轻,经教育能及时改正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情节较重,经教育后拒不改正的;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对公证机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处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七条 私自出具公证书的:

(一)情节较轻,经教育后及时改正的。给与警告;对公证机构处两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两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二)情节较重,经教育后拒不改正的;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给予警告;对公证机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停业整顿一至两个月;对公证员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停止执业三至六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给予警告;对公证机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停业整顿两至三个月;对公证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停止执业六至十二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八条 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的:

(一)情节较轻,经教育后及时改正的。给与警告;对公证机构处两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两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二)情节较重,经教育后拒不改正的;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给予警告;对公证机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停业整顿一至两个月;对公证员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停止执业三至六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给予警告;对公证机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停业整顿两至三个月;对公证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停止执业六至十二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九条 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的:

(一)情节较轻,经教育后及时改正的。给与警告;对公证机构处两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两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二)情节较重,经教育后拒不改正的;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给予警告;对公证机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停业整顿一至两个月;对公证员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停止执业三至六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给予警告;对公证机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停业整顿两至三个月;对公证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停止执业六至十二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四十条 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的:

(一)情节较轻,经教育后及时改正的。给与警告;对公证机构处两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两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二)情节较重,经教育后拒不改正的;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给予警告;对公证机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停业整顿一至两个月;对公证员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停止执业三至六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给予警告;对公证机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停业整顿两至三个月;对公证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停止执业六至十二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四十一条 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一)情节较轻,经教育后及时改正的。给与警告;对公证机构处两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两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二)情节较重,经教育后拒不改正的;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给予警告;对公证机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停业整顿一至两个月;对公证员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停止执业三至六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给予警告;对公证机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停业整顿两至三个月;对公证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停止执业六至十二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四章 实施基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对有以下行为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处罚:

第四十二条 超越业务范围的:

(一)情节轻微,无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

(二)情节一般,违法所得两千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两倍罚款。

(三)情节严重,违法所得两千元(含)以上;同一违法行为被查出两次以上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第四十三条 违反业务收费管理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自立名目乱收费的:

(一)情节轻微,无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

(二)情节一般,违法所得两千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两倍罚款。

(三)情节严重,违法所得两千元(含)以上;同一违法行为被查出两次以上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第四十四条 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一)情节轻微,无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

(二)情节一般,违法所得两千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两倍罚款。

(三)情节严重,违法所得两千元(含)以上;同一违法行为被查出两次以上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第四十五条 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书的:

(一)情节轻微,无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

(二)情节一般,违法所得两千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两倍罚款。

(三)情节严重,违法所得两千元(含)以上;同一违法行为被查出两次以上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第四十六条 未经核准登记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场所和章程,擅自分立、合并或者设立业务接待站(点)的:

(一)情节轻微,无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

(二)情节一般,违法所得两千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两倍罚款。

(三)情节严重,违法所得两千元(含)以上;同一违法行为被查出两次以上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第四十七条 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采用弄虚作假手段骗取通过年度检查的:

(一)情节轻微,无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

(二)情节一般,违法所得两千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两倍罚款。

(三)情节严重,违法所得两千元(含)以上;同一违法行为被查出两次以上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第四十八条 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的:

(一)情节轻微,无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

(二)情节一般,违法所得两千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两倍罚款。

(三)情节严重,违法所得两千元(含)以上;同一违法行为被查出两次以上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第四十九条 聘用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

(一)情节轻微,无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

(二)情节一般,违法所得两千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两倍罚款。

(三)情节严重,违法所得两千元(含)以上;同一违法行为被查出两次以上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第五十条 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

(一)情节轻微,无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

(二)情节一般,违法所得两千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两倍罚款。

(三)情节严重,违法所得两千元(含)以上;同一违法行为被查出两次以上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第五十一条 内部管理混乱,导致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

(一)情节轻微,无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

(二)情节一般,违法所得两千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两倍罚款。

(三)情节严重,违法所得两千元(含)以上;同一违法行为被查出两次以上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对有以下行为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处罚:

第五十二条 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一)情节轻微,无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

(二)情节一般,违法所得额两千元以下的。除给予警告外,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两倍罚款。

(三)情节严重,违法所得额在两千元(含)以上;同一违法行为被查出两次以上的。除给予警告外,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罚款,罚款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第五十三条 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离任不满二年内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的诉讼案件的代理人的:

(一)情节轻微,无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

(二)情节一般,违法所得额两千元以下的。除给予警告外,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两倍罚款。

(三)情节严重,违法所得额在两千元(含)以上;同一违法行为被查出两次以上的。除给予警告外,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罚款,罚款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第五十四条 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

(一)情节轻微,无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

(二)情节一般,违法所得额两千元以下的。除给予警告外,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两倍罚款。

(三)情节严重,违法所得额在两千元(含)以上;同一违法行为被查出两次以上的。除给予警告外,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罚款,罚款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第五十五条 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

(一)情节轻微,无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

(二)情节一般,违法所得额两千元以下的。除给予警告外,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两倍罚款。

(三)情节严重,违法所得额在两千元(含)以上;同一违法行为被查出两次以上的。除给予警告外,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罚款,罚款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第五十六条 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一)情节轻微,无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

(二)情节一般,违法所得额两千元以下的。除给予警告外,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两倍罚款。

(三)情节严重,违法所得额在两千元(含)以上;同一违法行为被查出两次以上的。除给予警告外,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罚款,罚款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第五十七条 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

(一)情节轻微,无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

(二)情节一般,违法所得额两千元以下的。除给予警告外,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两倍罚款。

(三)情节严重,违法所得额在两千元(含)以上;同一违法行为被查出两次以上的。除给予警告外,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罚款,罚款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第五十八条 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的:

(一)情节轻微,无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

(二)情节一般,违法所得额两千元以下的。除给予警告外,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两倍罚款。

(三)情节严重,违法所得额在两千元(含)以上;同一违法行为被查出两次以上的。除给予警告外,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罚款,罚款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第五十九条 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

(一)情节轻微,无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

(二)情节一般,违法所得额两千元以下的。除给予警告外,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两倍罚款。

(三)情节严重,违法所得额在两千元(含)以上;同一违法行为被查出两次以上的。除给予警告外,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罚款,罚款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第六十条 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一)情节轻微,无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

(二)情节一般,违法所得额两千元以下的。除给予警告外,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两倍罚款。

(三)情节严重,违法所得额在两千元(含)以上;同一违法行为被查出两次以上的。除给予警告外,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罚款,罚款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第六十一条 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一)情节轻微,无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

(二)情节一般,违法所得额两千元以下的。除给予警告外,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两倍罚款。

(三)情节严重,违法所得额在两千元(含)以上;同一违法行为被查出两次以上的。除给予警告外,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罚款,罚款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第六十二条 故意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一)情节轻微,无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

(二)情节一般,违法所得额两千元以下的。除给予警告外,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两倍罚款。

(三)情节严重,违法所得额在两千元(含)以上;同一违法行为被查出两次以上的。除给予警告外,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罚款,罚款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第六十三条 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的:

(一)情节轻微,无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

(二)情节一般,违法所得额两千元以下的。除给予警告外,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两倍罚款。

(三)情节严重,违法所得额在两千元(含)以上;同一违法行为被查出两次以上的。除给予警告外,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罚款,罚款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第六十四条 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

(一)情节轻微,无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

(二)情节一般,违法所得额两千元以下的。除给予警告外,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两倍罚款。

(三)情节严重,违法所得额在两千元(含)以上;同一违法行为被查出两次以上的。除给予警告外,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罚款,罚款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第六十五条 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一)情节轻微,无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

(二)情节一般,违法所得额两千元以下的。除给予警告外,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两倍罚款。

(三)情节严重,违法所得额在两千元(含)以上;同一违法行为被查出两次以上的。除给予警告外,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罚款,罚款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第六十六条 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

(一)情节轻微,无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

(二)情节一般,违法所得额两千元以下的。除给予警告外,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两倍罚款。

(三)情节严重,违法所得额在两千元(含)以上;同一违法行为被查出两次以上的。除给予警告外,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罚款,罚款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第六十七条 泄露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

(一)情节轻微,无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

(二)情节一般,违法所得额两千元以下的。除给予警告外,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两倍罚款。

(三)情节严重,违法所得额在两千元(含)以上;同一违法行为被查出两次以上的。除给予警告外,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罚款,罚款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第六十八条 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一)情节轻微,无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

(二)情节一般,违法所得额两千元以下的。除给予警告外,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两倍罚款。

(三)情节严重,违法所得额在两千元(含)以上;同一违法行为被查出两次以上的。除给予警告外,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罚款,罚款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第六十九条 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人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

(一)情节轻微,无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

(二)情节一般,违法所得额两千元以下的。除给予警告外,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两倍罚款。

(三)情节严重,违法所得额在两千元(含)以上;同一违法行为被查出两次以上的。除给予警告外,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罚款,罚款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第七十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一)情节轻微,无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

(二)情节一般,违法所得额两千元以下的。除给予警告外,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两倍罚款。

(三)情节严重,违法所得额在两千元(含)以上;同一违法行为被查出两次以上的。除给予警告外,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罚款,罚款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第五章 实施司法鉴定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第七十一条 超出其职责范围从事司法鉴定的:

(一)情节轻微,及时改正的。责令撤销司法鉴定结论,返还鉴定费用。

(二)情节较重,经教育后拒不改正的。责令撤销司法鉴定结论,返还鉴定费用,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罚款。

(三)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责令撤销司法鉴定结论,返还鉴定费用,并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第七十二条 从事与其技术能力不相称的司法鉴定的:

(一)情节轻微,及时改正的。责令撤销司法鉴定结论,返还鉴定费用。

(二)情节较重,经教育后拒不改正的。责令撤销司法鉴定结论,返还鉴定费用,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罚款。

(三)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责令撤销司法鉴定结论,返还鉴定费用,并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第六章 实施法律援助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第七十三条 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拖延、擅自终止或者委托他人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的:

(一)情节较轻,及时改正的。给予警告。

(二)情节较重的,经教育后拒不改正的;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除给予警告外;并处一个月以上二个月以下停业整顿;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除停止执业三个月以外,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第七十四条 向当事人收取财物或者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一)情节较轻,及时改正的。给予警告。

(二)情节较重的,经教育后拒不改正的;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除给予警告外;并处一个月以上二个月以下停业整顿;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除停止执业三个月以外,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一条 本制度未涉及到的行政处罚事项,法律、法规、规章已作出规定的,应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下限执行。

第七十二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幅度和范围等重新作出规定的,应依照新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七十三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